第 4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下簡稱轉出單位),除另有規定外,應於身心障礙者生涯階段轉銜前一個月邀請轉銜後生涯階段之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下簡稱轉入單位)、身心障礙者本人、其家人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確定轉銜服務計畫,並填具轉銜通報表通報所屬轉銜窗口。
前項轉銜服務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
二、轉銜原因。
三、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
四、家庭輔導計畫。
五、個案身心狀況及需求評估。
六、個案能力分析。
七、未來服務建議方案。
八、轉銜服務準備事項。
九、受理轉銜單位。
十、其他特殊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