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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年12月05日)
第 16 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或因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申請,將其解任: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
五、有其他違反信託本旨之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