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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年12月05日)
第 19 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前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