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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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 108年06月19日)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