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 108年06月19日)
第 7 條
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其後每五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