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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 103年08月20日)
第 7 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之後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

前項之專家學者,應包含熟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經驗者。

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及研擬後續施政方針,並定期追蹤管考實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