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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112年02月20日)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托育人員申請登記,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書面及實地訪視審查。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辦理實地訪視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