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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112年02月20日)
第 11 條
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服務登記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托育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二、證書字號。
三、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
四、服務登記處所地址;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予記載。
五、證書有效期限。

提供在宅托育服務者,應將服務登記證書,懸掛於服務登記處所足資辨識之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