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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112年02月20日)
第 13 條
托育人員不得將服務登記證書租借或轉讓他人。

服務登記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托育人員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