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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112年02月20日)
第 1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檢查、輔導時,托育人員應予配合,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實際收托兒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與收托方式、時間、期間及書面契約。有第七條第三項情事者,並應提供主要照顧人名冊。
二、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
三、托育人員健康檢查證明。
四、在職訓練證明。
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