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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112年02月20日)
第 20-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指定處所,委託托育人員提供臨時托育服務,準用本辦法規定。但第十八條及前條規定,不在此限。

前項指定處所環境設備,應符合托育服務環境安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