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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112年02月20日)
第 3 條
托育人員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兒童發展之托育服務環境。
二、兒童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相關服務。
三、育兒諮詢及相關資訊。
四、記錄兒童生活及成長過程。
五、協助辦理兒童發展之篩檢。
六、其他有利於兒童發展之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