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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112年02月20日)
第 6 條
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及時間如下:
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內。
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超過六小時且在十二小時以內。
三、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超過十六小時。
四、夜間托育:每日於夜間收托至翌晨,其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
五、延長托育:延長前四款所定托育時間之托育。
六、臨時托育:前五款以外之臨時性托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