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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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112年02月20日)
第 9 條
托育人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或因有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駁回其申請時,主管機關應即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所收托之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