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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 111年10月11日)
第 5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受災國保被保險人資料,應由災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國保保險費補助事宜。

保險人為辦理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事宜,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所需資料,各該機關不得拒絕。<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