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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 四 章 附則 ( 107年06月06日)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資源,運用社會工作人員,對連續三至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及提供相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