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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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 四 章 附則
( 107年06月06日)
第 23 條
主管機關得對開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規劃與辦理財務管理、生涯規劃及親職教育之教育訓練。
前項相關教育訓練及輔導,主管機關得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提供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