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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 四 章 附則 ( 107年06月06日)
第 25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所需之個人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