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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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 四 章 附則
( 107年06月06日)
第 26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方案者,視同本條例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並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