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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 107年12月07日)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協助繳納自存款之生活陷入困境者,以下列開戶人為優先:
一、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之兒童或少年。
二、同一家戶有二以上開戶人之兒童或少年。
三、身心障礙之兒童或少年。
四、原住民之兒童或少年。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確有需要之兒童或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