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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 107年12月07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捐贈之物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檢附需求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前,將前項物品發放明細,彙整列冊,並於翌年二月底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