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 107年12月07日)
第 7 條
捐贈人捐贈之財物,指定用於特定開戶人者,主管機關應將該財物轉請其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予該開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