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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 109年01月02日)
第 6 條
托嬰中心負責人及專責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攝錄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專責人員離職或調職,除應移交設備及攝錄影音資料外,仍應負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