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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9年02月04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負責人:
(一)公立機構:該機構首長。
(二)公辦民營機構:契約書所載之廠商負責人。
(三)私立機構:
二、工作人員:於機構內實際從事照顧、協助照顧、提供服務、擔任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