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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6月09日)
第 14 條
查核人員應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出具稽核報告,必要時向社會福利機構提出改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