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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  ( 112年04月14日)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補助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期間,因加保資格或補助身分追溯異動,致補助金額變更時,勞保局應予調整。但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以後有追溯異動情形者,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