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社會福利事項:
一、全國性社會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業務之督導、考核、協調及協助。
三、中央社會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中央或全國性社會福利之政策研究、統計及調查。
五、中央或全國性社會福利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料整合及運用。
六、中央或全國性社會福利事業之設立、督導及評鑑。
七、全國性社會福利專業人力資源、訓練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社會福利與科技之合作、創新發展及跨域人才培育。
九、社會福利國際交流之促進。
十、其他具有全國一致性之社會福利事項。
前項社會福利事項,涉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