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福利基本法
( 112年05月24日)
第 17 條
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社會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原住民族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社會福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