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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本法  ( 112年05月24日)
第 18 條
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支出之負擔,依各該法律之規定。

中央政府對於重大社會福利政策,得衡酌直轄市、縣(市)人口分布、財政能力及其他情形,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