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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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本法
( 112年05月24日)
第 22 條
各級政府應本於提升服務品質、維護服務對象權益及促進永續發展之原則,依法辦理社會福利評鑑。
各級政府辦理社會福利評鑑,得委託學校、學術或專業評鑑機構、團體辦理;評鑑時,並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諮詢服務使用者之意見;其評鑑項目、方式及結果,應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