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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三 章 懲戒覆審處理程序 ( 112年12月08日)
第 18 條
被付懲戒人請求覆審,應附具覆審理由書向原懲戒之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提出;本法第十七條之三第三項所定期間屆滿未請求覆審者,即為確定。

覆審理由書已逾前項法定期間送達者,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