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三 章 懲戒覆審處理程序 ( 112年12月08日)
第 19 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覆審理由書影本,送達原移付懲戒之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受送達人就被付懲戒人請求事項,應於送達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