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三 章 懲戒覆審處理程序
( 112年12月08日)
第 22 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書正本,應送達原懲戒之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被付懲戒人與其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及執業登記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