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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08日)
第 3 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各該設置機關遴聘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