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08日)
第 3 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各該設置機關遴聘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