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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08日)
第 7 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