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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第 二 編 地籍 ( 100年06月15日)
第 13 條
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地方,自開始登記之日起,法院所辦不動產登記應即停止辦理;其已經法院為不動產登記之土地,應免費予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