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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七 章 他項權利登記 ( 110年07月13日)
第 108 條
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

前二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