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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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七 章 他項權利登記
( 110年07月13日)
第 109-1 條
申請典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其設定之範圍及典價;並依約定記明下列事項:
一、存續期間。
二、絕賣條款。
三、典物轉典或出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