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地登記規則
第 七 章 他項權利登記
( 110年07月13日)
第 111-1 條
申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擔保債權之金額、種類及範圍;契約書訂有利息、遲延利息之利率、違約金或其他擔保範圍之約定者,登記機關亦應於登記簿記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