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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七 章 他項權利登記 ( 110年07月13日)
第 112 條
以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時,除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另有規定外,應訂立契約分別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