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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七 章 他項權利登記 ( 110年07月13日)
第 113 條
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共同為擔保時,應就增加部分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就原設定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