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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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七 章 他項權利登記
( 110年07月13日)
第 114 條
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經設定抵押權登記後,就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抵押權之塗銷或變更時,應辦理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