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地登記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7月13日)
第 12 條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於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一百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五項、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