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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7月13日)
第 13 條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