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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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十 章 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
( 110年07月13日)
第 137 條
申請預告登記,除提出第三十四條各款規定之文件外,應提出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