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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十 章 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 ( 110年07月13日)
第 140 條
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