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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十一 章 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 ( 110年07月13日)
第 146 條
預告登記之塗銷,應提出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

前項請求權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預告登記之請求權為保全土地權利移轉者,請求權人會同申辦權利移轉登記時,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併同辦理塗銷預告登記者,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