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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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二 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 110年07月13日)
第 16 條
登記簿用紙除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應分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依次排列分別註明頁次,並於標示部用紙記明各部用紙之頁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