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地登記規則   第 二 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 110年07月13日)
第 22 條
一宗土地之登記簿用紙部分損壞時,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全部予以重造。登記簿用紙全部損壞、滅失或其樣式變更時,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有效部分予以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