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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二 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 110年07月13日)
第 24 條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二、登記名義人。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